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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建工作新观察丨没有了示范性,就要摘牌

发布者: 发表时间:2019-06-21 来源: 浏览次数:

钟华民

既为示范,就要立得住叫得响。命名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,就是要立好标杆、树好榜样,让大家去学习、去仿效,进而推动创建工作的健康发展。获得命名的示范地区和单位,如果没有自我加压,一段时间之后工作滑坡,那“示范”的牌子就降低了含金量、公信度。

示范需要打破“终身制”。命名是基于过去的成绩,如果工作倒退不再具有示范作用,那这样的牌子反而会形成误导。基于这种考虑,2020年,国家民委在《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》中,规定了示范实行五年动态管理、到期称号即失效的“届期制”,使得示范命名不再一劳永逸,让“躺在功劳簿上睡大觉”成为“过去时”。

示范不能有硬伤。现实中,个别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同程度出现了“牌子到手、创建到头”的问题,有的流于形式、浮于表面,有的放松要求、原地踏步,凡此种种势必造成工作难深入、效果打折扣、群众不满意的后果。如果再出现对重大风险隐患研判不及时、处置不到位,发生涉及民族因素重大事件或影响民族团结的重大问题等,就更不能等到五年期满自动失效,而是要果断及时摘牌,让其退出示范行列。

    摘牌只是手段,而不是目的。摘牌是为了促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地区和单位,坚持贵在平时、严在日常,不断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,在工作常态化、长效化上下功夫。摘牌是为了推动示范区示范单位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和使命感,百尺竿头、更进一步,始终保持先进性示范性。摘牌是为了挤挤水分,把滥竽充数者摘出来,对那些长期严格要求、苦练内功、名副其实的示范区示范单位给予肯定和交代。摘牌是为了鞭策,激励不进则退的示范区示范单位对照更高的标准快马加鞭、奋起直追,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持续提质提效。